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517(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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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注意】不包括不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個人。
1.稅目: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2.不屬于直接排放的情形:
(1)向依法設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
(2)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
采用定額稅率,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
1.計稅依據
(1)大氣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3)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額
1.免征
(1)農業(yè)生產(不包括規(guī)模化養(yǎng)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xiāng)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
2.減征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
(3)工業(yè)噪聲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專題講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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